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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5

各系院凡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每人至少上报一门30学时的任选课程(如15学时的课程需报两门),上报的课程应为有开设条件的课程(有教学器材、场地、教学大纲)。

上学年已上报的任选课程是否需要变更,请各位教师进行重新认定,如有变更课程、增设课程或以前没有上报课程简介的课程需重新上报课程简介。

各 系院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需开设的任选课程门数不得少于本院系应上报人数总数下限的80%。现将原有的任选课程汇总表以附件格式发至各系邮箱, 请各系仔细核对授课教师、授课对象要求、限制人数,根据各自情况进行修改。确认单需经任课教师签名,并确保有上课场地(若所报场地有冲突,需由院系进行协 调,院系应确保所报课程具备上课条件)。各院系上报课程需由主任签字、盖章后于4月25日前报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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